为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进一步完善政府职能,确保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规范有序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闽政文〔2022〕3号)、《政和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执法事项(第一批)的决定》(政人综〔2022〕66号)等文件要求,我县对熊山街道办事处反馈的有关事项进行深入评估,经研究决定,对部分专业性强、街道确实无法有效承接等原因不能下放的行政执法事项共2项〔《政和县赋予熊山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第一批)》第142项、143项〕,现予以收回。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收回的2项行政执法事项(范围为熊山街道管辖区内),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政和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闽政文〔2015〕6号)、《中共政和县委办公室、政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和县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政委办发〔2019〕25号)等文件精神,继续交由原执法部门政和县城市管理局依法履行,政和县自然资源局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熊山街道办事处不再行使。相关部门及熊山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衔接工作,严格依法履职。熊山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领导,确保相关执法工作有序开展。
特此公告。
附件:政和县调整熊山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政和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0日
附件
政和县调整熊山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 公告下放职权序号 | 职权名称 | 职权类型 | 实施依据 |
| 142 |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六十六条 |
| 143 | 对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六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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